构成要件:
1、被处罚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以前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下;
2、被处罚主体对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享有所有权;
3、被处罚主体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运输的卷烟在100件(万支)以下;
4、被处罚主体未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或伪装运输,并自觉接受检查。
表现形式:
1、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下列情形之一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1)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3)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或者未运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销售的;
(4)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5)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6)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8)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2、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一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