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有有效管辖协议的,按照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可选地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性质确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