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找不到高空坠物责任人且造成他人损害,除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之后若查明具体侵权人,这些使用人有权追偿。
(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未采取的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等报案,利用其侦查手段找实际侵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