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方面,当遇到共同债务人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共同债务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以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二)共同债务人方面,若被债权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不得拒绝。在履行全部债务后,应及时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三)对于合伙经营等涉及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合伙人应明确内部份额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