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人原因致工程质量不符约定造成发包人损失,施工人承担修复、返工、改建及赔偿损失责任,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修复费、工程延误额外支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施工人应及时评估损失并制定赔偿方案与发包人协商。
(二)勘察、设计原因导致工程损害,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需尽快完成完善工作并核算应减收或免收费用。
(三)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无质量缺陷。赔偿依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定,需积极救助伤者并统计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