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无过错时员工主动解除,员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二)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续订而员工不同意,单位无需补偿;其他情况单位需按上述标准补偿。
(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导致合同终止,也按上述标准补偿。
(五)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