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时,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二)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其他共有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房屋。
(三)若因登记机构审查不严导致过户,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诉登记机构,要求其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