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词证据收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时,可尽量引导其说出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记录;让被害人详细写下被骗经过;找到知晓情况的证人,请其以书面形式提供证言。
(二)书证收集:保留好借条、借款合同等能证明借款关系的文件;从银行获取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保存好双方借款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收集:若有借款时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等,及时保存并确保内容完整。
(四)物证收集:留意作案工具等可能成为证据的物品并妥善保管。
(五)寻求帮助:收集证据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或不确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可寻求警方或律师的专业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