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97条关于新旧法律适用衔接的原则,此案例为解除合同,所以经济补偿金是从入职之日起算,即是94年10月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为二段计算。
1994.10~2007.12月,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期间共13年3个月,由于实行12年封顶,故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
2008.01~2014.04,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间共6年4个月,故支付6.5个月经济补偿金。
所以要辞退员工补偿12年以上的老员工共应支付18.5个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