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的必要条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申请个人破产的必要条件如下:
一、主体条件
居住及社保要求:债务人需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债务原因要求: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程序适用条件
破产清算:适用于债务人无稳定收入,无法通过未来收入偿还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需经3-5年考察期,考察期届满且无违规行为,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重整:适用于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情况。债务人需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和解:适用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的情况。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案,达成和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协议执行完毕后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三、其他限制条件
诚信要求:申请人需诚实申报财产和债务,不得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不正当行为。若存在此类行为,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时间限制:债务人依照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不得再次申请破产。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破产程序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债务纾缓机会,而非逃避债务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