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时,挂靠人可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折价补偿,被挂靠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按约定扣除合理费用支付给挂靠人。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挂靠人可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修复后仍不合格,挂靠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三)结算中,挂靠人要收集证明实际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量等相关证据,用于纠纷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