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后第三者的陈述我已经看过了,我的回答如下:
一、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款项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赔偿金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考察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赔偿金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首先要衡量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
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同时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又约定“赔偿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的约定可以看出,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只有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在第三者责任赔偿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赔偿,保险人不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