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实务中:
第
一、中心城区搬到中心城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情形;
第
二、中心城区搬到郊区、郊区搬到郊区并安排班车或发放车贴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情形;
第
三、中心城区搬到郊区、郊区搬到郊区且不安排班车或车贴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情形;
第
四、只要跨省搬迁,比如从青浦区搬迁到一条马路之隔的昆山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情形;
上述第
一、第二种情形,如果劳动者不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济补偿金。如果是上述第
三、第四种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协商程序走完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