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我奶奶在一家商场购物时,因商场早上买菜人较多,她失慎被拥挤的人群挤致跌倒,导致腿部骨折,医生诊断说,至少要休息两个月才能康复。请问,商场可否应承受职责?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我国《侵权职责法》第37条限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因第三人的做法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侵权职责;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因此,商场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组织,必须要承受肯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在里面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受相应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