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妻子为丈母娘治病借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家庭成员生病就医属于生活必要开支,这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特征。
(二)若夫妻有财产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同时妻子借款未获丈夫同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丈夫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妻子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