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医疗相关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以此证实被遗弃方因年老、年幼、患病等原因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二)获取周围邻居、居委会、村委会的证人证言,证明一方在较长时间内不履行扶养义务,对被遗弃方不管不顾。
(三)保留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记录等,若曾就遗弃问题报警,这些记录可证明遗弃事实。
(四)留意双方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若其中有一方明确表示拒绝扶养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
(五)拍摄被遗弃方生活状况的照片、视频,像居住环境、饮食情况等,反映其生活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