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程序启动前,劳动者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想通过仲裁维权,可不提出申请。
(二)已申请仲裁的,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能撤回申请,主动放弃本次仲裁。但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仲裁委可能不受理。
(三)若已达成生效仲裁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已作出,不能随意放弃仲裁结果,但在执行阶段可放弃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该规则未明确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情况,实践中仲裁委一般对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已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规定履行,但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可自行处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