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导致“无责任方赔给全责方的钱多”的现象是引来社会问责声一片和误会的一个来源,其实这是交强险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副产品。我们常说天天河边走,那有不湿脚,故驾车人遇到或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一种概率上的必然,从总体上而言,这是个社会现象,由社会对此承担责任是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不管对错(当然不包括故意,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和其第七十六所确定的无过错赔付原则),都可以就交通事故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从制度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制度。故,出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上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说法也显然不正确,最终承担此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在此特定情况下,上述全责方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远高于无责任方。
主要就是归接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即使无过错也要向对方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所以此险种自去年7月1日实施后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如你所说,两车均有损失,则你赔他的,他赔你的,举例来说:
交强险赔完商业险再分责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例如:A、B两车相撞,双方均有责且都只发生财产损失,A
车为1万元,B车为5000元。首先,双方通过交强险赔给对方2000元,之后A车还损失8000元,B车还损失3000元。这些超过责任限额
的部分,按照道交法规定,双方将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假设双方各占50%事故责任,那么B车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A车4000元,A车
需通过商业三者险再赔B车1500元,而A车需自负本车损失4000元,B车自负本车损失1500元。
因为你只交了交强险,所以和你划的车的交强险超过部分只能由你自己负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