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建议撤回就执行行为所提异议后再次针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异议,因为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若确实有新情况新理由,可收集充分证据,以证明此次异议与之前不同,再尝试提交申请。
(二)对于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后,想就同一执行标的重新提异议,要先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可主动与法院沟通咨询相关要求,准备好符合规定的材料再提起。同时要谨慎考虑,因为重新提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