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应首先明确自己当年度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结合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和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方法,算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二)如果折算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有整数部分,员工可要求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面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若折算后不足1整天则单位无需支付。
(三)和单位友好沟通,若沟通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