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在被告缺席时应尽力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可通过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且达到一定时长;收集家暴报警记录,能直观体现婚姻中存在暴力伤害;保留感情不和的聊天记录,作为双方感情不睦的依据。
(二)若证据不足,原告可在日常生活中持续留意收集证据,再次起诉时提高判离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