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患者遇到医疗损害纠纷且怀疑医疗机构有过错,可先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如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未遵循正确诊疗流程等证据。
(二)若发现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要求其责令医疗机构提供。
(三)要是遇到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全剩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