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收集企业日常经营文件、决议,证明自己未参与决策签署;收集财务资料,表明未参与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策。
(二)找人作证:让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等出具证明,证实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
(三)提供工作记录: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表明自己未在企业日常办公、处理事务。
(四)出示协议:若有与实际控制人关于挂名的协议,可作为重要证明。
(五)通信记录:通过通信记录,证明未就企业经营事宜与他人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各类证据均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类型,可用于证实未涉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