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您所关心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
1、“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
2、合伙协议有效,只是证明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但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应是生效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3、但是,合伙协议虽然有效,也不等于你所说情况下的所有债务都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1)因为合伙经营中出现的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比如你所说的“陷入经济纠纷”,如果到法庭,法院会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判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而不是由实际管理经营人一人承担。
(2)但是,实际经营人(也就是你说的“法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因“打架造成恶性后果”所形成的债务:与合伙的经营没有关系,应由实际打架的合伙人个人承担责任。
4、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5)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4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