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纵观本案,在这次打仗事件中,被告人一方共有七个人参与,分别是沙某、沙某某、大波、许某某、廖超、于某某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既非本次伤害事件的组织者,也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只是手持匕首追了一个学生,没有实际伤到任何人,同其余六个同案犯比较,
故意伤害罪对从犯辩护意见作用是最小的,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