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鉴于金额达300万数额巨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此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可向司法机关强调这一情节,争取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有可能免除处罚。
(三)在司法程序中,主动交代挪用时间、款项具体用途等情况,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这些情节会对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