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非法经营烟草无罪的辩护词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及2010年3月以前的司法解释,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方构成情节严重。法释(2010)7号司法解释第一次规定经营100万支以上与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获利10万元以上同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特别严重情节,突破了刑法及之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则,此处的“法”应是有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根据司法解释适用原则,只有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下,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应本着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进行判决。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经营卷烟的支数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