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要认定民间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保留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证据,如购物小票、家庭缴费记录等;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的文件、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等。
(二)若夫妻一方被要求承担另一方的民间借贷债务,可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无共同意思表示,如自己的收入足以维持家庭日常开销,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