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请离婚证,提前规划好时间,确保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一起携带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二)若不小心错过了第二个三十日的申请时间,若仍想离婚,就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