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的证据,这样能确保离婚时该房产作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要保存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等。在离婚时,可要求产权登记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要明确双方对房产的实际出资情况,收集出资凭证。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