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且经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离婚程序有效。
(二)若超过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没有申请,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原离婚申请失效。若还想离婚,需要重新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