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准备起诉状和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
(二)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但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和好意愿,要明确表达自己离婚的诉求。
(三)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在分居期间持续收集能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
(四)庭审过程中,清晰、诚实地陈述事实,合理表达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