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庭审中证据不足,也能继续举证。
(二)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三)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特定证据可补充;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已收集的证据,经法院准许可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