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知情花了赃款,先确认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取得时不知是赃款且支付合理对价。若符合,在民法上受一定保护。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应将取得的财物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三)若确实不知情花了赃款,司法机关通常不要求返还超出所获利益范围的财物。
(四)若事后得知是赃款,要立即停止使用,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退回剩余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