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书出具后,责任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垫付医药费,虽无强制要求,但从人道和救治角度考虑,垫付是可行的。
(二)垫付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如医院收费票据、转账记录等,这些凭证可在后续赔偿结算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若经认定无需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比例低于垫付金额,可凭借保留的凭证要求返还多垫付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条规定明确了事故责任赔偿顺序,也为垫付费用的处理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