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任何协助洗钱的行为,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防止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
(二)不参与将他人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活动,不为洗钱提供便利途径。
(三)杜绝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
(四)不要协助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避免卷入洗钱犯罪。
(五)不使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远离洗钱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