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财产是赠与人个人财产时,另一方无法要求返还,这属于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合理处分,日常生活中,可提前明确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小三不知赠与人婚姻状况,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构成善意取得,财产难以追回。但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小三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以防对方恶意利用此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