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认定书超期出具一般有效,因其对事故情况认定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超期不影响该特性。
(二)相关法规虽有出具时间规定,超期属程序瑕疵,但不能仅因超期就否定其效力。若认定书内容基于事实和法律,责任划分有充分证据支撑,且无其他影响公正因素,应认定为有效。
(三)若当事人认为超期影响自身权益,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程序违规问题,但不能直接否认认定书效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此条说明当事人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但未提及超期出具就可直接否定效力,侧面反映超期出具的认定书在符合条件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