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决定不离婚,反悔一方应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相关证件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若之后还想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且重新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以及后续申请发证等完整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