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起诉离婚,先确认被告住所地,通常应在此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需仔细对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判断是否符合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条件,符合则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