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出资股东的处理
1.公司可要求该股东足额缴纳出资,若公司章程有相关违约规定,该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3.经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对相关方的赔偿
1.未出资股东需依据股东协议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