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在执行异议之诉胜诉且法院判决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后,要及时把生效判决告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会按判决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若执行标的此前已被处置且符合返还条件,原告可要求执行法院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无法返还的,可要求折价赔偿。
(三)若原告因执行行为遭受损失,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原告要保存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五)若涉及其他后续程序或有不确定事项,可随时与执行法院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