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团伙抢劫且为主犯,应清楚自己要对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担责,避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若实施抢劫行为,要考虑是否存在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避免触犯加重情形。
(三)若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从轻处罚;同时避免出现累犯等从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