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借债付彩礼通常属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偿还。
(二)若出现因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离婚的情况,给付人能请求返还彩礼用于偿债。
(三)司法实践中,“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