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成年人育有子女且无力抚养,可先让有抚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如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二)若法定监护人也无抚养能力,可将孩子送养。送养要遵循民法典收养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
(三)送养应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买卖未成年人或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