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偿债情况:在债务加入、无因管理等正常情形下替他人偿债,不能随意撤销偿债行为。
(二)可撤销情形及时间:因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等替他人偿债,受欺诈、受胁迫的债务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行使撤销权。
(三)行使方式:债务人需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后果:撤销权行使成立,偿债行为自始无效,已偿还的款项可要求债权人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