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诈骗类型的数额标准。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时,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掌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是“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注其他影响情节认定的因素。如是否造成发卡银行重大损失、有无多次诈骗等情况,以及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等多方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