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工资支付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这些能直接体现经济雇佣关系。
(二)保留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上面的单位名称和员工信息可证明所属单位。
(三)获取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考勤表,通过出勤情况证明工作关系。
(四)寻求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同事的见证有一定证明力。
(五)保存为单位提供劳动的相关成果、用人单位下发的工作文件和通知等辅助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