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特定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2)出资不足时,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3)抽逃出资的情况,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补充赔偿。
(4)人格混同方面,若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混同,导致两者人格难以区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股东应按时足额出资,避免抽逃出资,保持与公司人格独立,公司解散时依法清算,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