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持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书,无需再与继母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时已解除。
(二)若持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准备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离婚。起诉时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法院认定感情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